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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筹须知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一年以上,且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闵行区所属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完整)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含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提供持证累积满2年以上证明】(出示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中心拉取】;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需提供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的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件(加盖公章)等资料。

三、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也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个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受理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9楼 联系电话:6296617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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